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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動銀行間債市對外開放
作者:    時間:2016-05-28    瀏覽次數(shù):

27日傍晚,央行有關負責人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答記者問,進一步明確資金匯兌、備案管理等相關事項。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將便利更多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guī)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這是繼今年2月央行發(fā)布2016年第3號公告后,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歷程的又一次進步。

昨日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匯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后匯出,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資金的匯入?yún)R出以及購匯、結匯等操作流程應當遵守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

記者昨日還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有三方面:

一是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二是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xù),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準或審批;三是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的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不僅具有多元化的投資者結構,同時也具有國債、政策性金融債、金融債、公司信用類債券等多樣性的債券產(chǎn)品序列。隨著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逐步擴大,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也進一步加快。

央行此前明確,在我國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chǎn)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guī)面向客戶發(fā)行的投資產(chǎn)品,以及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央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guī)模,沒有投資額度限制?!毖胄杏嘘P負責人指出,在備案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根據(jù)自身情況真實、準確地填報擬投資規(guī)模等信息。

對于此前市場關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銀行間市場的額度等問題,央行有關負責人昨日特別強調,以QFII和RQFII身份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完成備案、開戶等手續(xù)后即可開展投資,但投資額度、比例、匯兌等相關行為仍應遵守現(xiàn)行QFII/RQFII的有關規(guī)定。

為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央行有關負責人還透露了市場管理舉措:首先將規(guī)范備案管理。若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guī)模的50%,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guī)模等信息。

其次是明確資金匯兌管理。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出入不設限制,但投資者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此外,央行還將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測。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和跨境人民幣資金大額異常流動的日常監(jiān)測,督促結算代理人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和信息報送義務。